第二章帝国初建,吕后临朝 (1)(4 / 22)
些身在山林沼泽之中、名不在户籍之内的离乡流民,其中包括地主在内,既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又不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也使国家难以对他们征收赋税和徭役。为使这批人成为汉帝国统治之下的“编户齐民”,刘邦下令他们一律返回本县本乡。为使他们返乡,国家向他们提出的保证条件是:恢复他们原有的爵位和田宅,对他们亡聚山林期间的非法行为一律既往不咎;地方官有向他们进行法制教育的义务,但不许对这些人进行刁难或者施加笞辱。“复故爵田宅”表明,汉承认秦代赐予的爵位,有爵位者在汉代仍享有同等的地位。
三、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一律免为庶人。战争期间因饥饿而卖身为奴者,不在少数。仅汉王二年关中地区大饥馑,就留下了一批因饥饿而卖身为奴的人。刘邦深知关中百姓为战胜楚军所付出的代价和做出的贡献太大了,因而他决心通过颁发诏书来解除这批关中子弟的不幸;同时,又增加了一批编户齐民,有利于恢复生产和增加税收,提供徭役,可谓一举而两得。
四、汉军官兵在大赦令律颁布后,一律赐爵为大夫。其实施细则是:大赦令下达后,汉军官兵凡无罪、无爵或有爵而不满大夫的,一律赐爵为大夫。在秦汉爵制中,大夫是第五等爵位。即凡汉军复员官兵除获罪者外,至少是获得第五等爵位。
五、原来享有大夫爵位的复员官兵,一律在原来爵位的基础上再增赐爵位一级。这显然是在凡复员官兵一律赐予大夫爵位法令基础上,追加的一条相应法令,使原享有大夫爵位以上的复员官兵,与原大夫爵位以下者一同享受恩赐。
六、凡具有七大夫爵位(第七等爵位)以上的复员官兵,皆可享受食邑。而秦制只有列侯(二十等爵位中最高的等级即第二十级)才可享有食邑。
七、凡享有七大夫以下爵位的复员官兵,免除其个人及全家所应服的徭役。
八、以七大夫(第七等爵位)、公乘(第八等爵位)为高爵,地方政府立即优先满足他们对田宅的要求,不得拖延不办。诏书中的“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表明,跟随刘邦转战南北的复员官兵,大多获得了高爵。
九、申“有功劳行田宅”的按军功授爵并赋予相应特权的法令,对地方上的郡守、郡尉、县令、县尉以往未能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法令提出训斥,指出未从军的小吏都按爵位获得了如数的田宅,而有军功者尚未得以落实田宅,这是“背公立私”,责任在于“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同时还敦促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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