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部分(6 / 6)
?”布莱提出质问。
他的质问是有依据的。本来,东京审判条例草案有一条规定,谁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由最高总司令部审定。后经过大家的据理力争,这种审定只限于甲级战犯。
基南代替麦克阿瑟回答:“审判条例上不是有‘应该给予最高总司令以应有的法律上的权力’,这样一句话吗?这就是规定。”
迪利比扬格说:“不错,条例上是有这样一句话。但是,这里说的‘法律上的权力’是最高总司令依照法律参与国际法庭的管理。但工作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对战犯量刑只限于甲级战犯就是。”
他顿了一会儿,又说:“因此,乙、丙级战犯量刑的审定权,应该是各受害国政府,这是无需解释的。”
谁掌握生杀予夺权,谁就高人一等,这一点,深深根植在麦克阿瑟的骨髓里,他说:
“在这里,我向诸位先生作过检讨,现在想未,当时我同意只限于甲级战犯的量刑审核权由我掌握,是我的严重失职行为!为了对每一个定为乙、丙级战犯的生死高度负责,我得把这个权力要回来!建议国际法庭将条例中的这一条进行修改。”
“审判条例怎么能够随便修改呢?”巴特斯克很反感。
基南说,“世界上任何国家没有固定的、永久不变的法规,怎么不可以修改呢?”
“就是不能修改!”迪利比扬格坚定他说,“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