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6章 扯皮(4 / 4)
反引到回民例,通行全国。
该条例中“回民结伙”提法最初没有详细区分被结伙者为汉民或回民,后来在司法实践中官员们发现回民与汉民结伙,若均照回民例处置,对汉民来说处罚太重,于是官方对“回民结伙”的情况补充新的解释,汉民与回民伙同行窃,各按各自的律例科断,从而明确了汉回不平筹的事实。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陕甘总督因故奏请各省凶犯回匪停发甘肃,酌发他省,一些官员处于阴暗的心理,认为回民改发他省是得到优遇,“使不法凶回终得安处腹地,不足以儆凶顽”,于是请求“将回民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凶器殴人者,俱实发烟瘴充军,并回民抢夺数在三人以下,持械逞强一项,其情罪正复相等,此等回犯为数不多,酌发四省烟瘴充军,亦不在拥挤”,结果此议案“奏准通行”。
总之,在对待回民的问题上,朝廷上下充满了恶意。正是在这种不公平的出事态度下,加上一些官员推波助澜,致使陕甘地区的回汉矛盾越积越深,最后终致不可收拾之境。
这样的事情不仅发生在陕甘地区,分散居住于全国各地的回民显然也受此捆饶久已,放吴可感觉心中不舒服的同时也提醒了他,两广是不是也有这样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