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CHAPTER 6 先小人后君子,奸商是这样炼成的 (2)(7 / 22)
有效。对于张玉清提出的证据,王凯旋全盘接受,没有一项提出异议。这显然让张玉清有些吃惊。轮到被告方出示证据时,王凯旋说,我现在能提供的证据有限,仅仅只能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料等有限几项,最关键证据是公司的财务证明,因为公司账目被法院证据保全,我们无法提供。有关这一关键性证据,到底怎样取得,还望法官确定一个方法。
对于王凯旋提供的证据,张玉清采取的是全盘否定的应对之策。为此,他提供了博亿公司最早的注册合同复印件和最早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显示,杨大元是第二大股东,占公司总股本19%的股份。而营业执照复印件则显示,杨大元是法人代表。法官问王凯旋,对于原告的异议是否认同。王凯旋说,原告提供的复印件,只能说明公司相关手续未变更前的状态,而他所提供的证据,显示的是变更后的状态。原告如果认为这种变更不合法,那么,他们起诉的对象,就是受理并且完成这种变更的工商等部门,而不是被告,至少,他们也应该将完全这种变更的政府相关部门列为共同被告。而且,根据法律规定,递呈法庭的文件,一定需要原件,因为复印件根本无法说明此后合同以及注册资料的变更情况。最后,法官判定,原告提供如果不能补充原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
这也是张玉清的一个小小计谋。被告如果承认这些证据,将来庭审的时候,就必须在注册资料变更一事上纠缠,那会比较麻烦。现在,这些复印件不被承认,那么,他能证明的,就只有欧阳佟所签的那份文件。被告要么证明这份文件是伪造的,要么拿出这份文件已经失效或者已经变更的证据。这些,被告方显然拿不出来,因此,这个官司,几乎不可能再有争议。
至于博亿公司的账,法官裁定,由法院委托一家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稽核,所产生的费用,先由被告代付,官司宣判后,由败诉一方承担。王凯旋同意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稽查账目,但不同意被告暂代费用。他认为,本案的主诉方是原告,原则上前期费用均应该由原告方垫付。何况,被告的账已经被封存,根本拿不出钱来。法官于是询问张玉清,张玉清不想在这种小事上纠缠,当场同意。
至此,交换证据原本该结束了。可就在此时,王凯旋提出了一个额外要求。王凯旋说,现在还不能断定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不过,他在这里代表当事人表个态,无论法院最终如何判决,他的当事人都接受。同时,他又强调,在此,希望法官强调一点,因为本案涉及的是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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