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退税(2 / 4)
较,是不足道的。
有些货物,因为是我国制造业者嫉妒的对象,所以禁止其输入,供国内消费。但若缴纳一定的税,即可输入,落栈以待输出。但在这些货物输出时,所课的税是完全不退还的。我们的制造业者,对于这种受限制的输入,似乎亦不愿加以奖励;他们害怕屯栈的货物会被偷运出一部分,来和他们自己的货物竞争。只在这样的限制下才可输入丝精制品、法国亚麻布与上等细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
我们甚至不愿作法国货物的贩运者。法国被视为我国的敌人。我们与其让他们利用我们作媒介而获取利润,无宁放弃我们自己的利润。在一切法国货物输出时,不仅旧补助税的一半不退还,即附加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也不退还。
根据旧补助税附则第四条,一切葡萄酒在输出时所准许退还的税,比输入时所缴纳的税的一半还要大。立法者当时的目的,似乎是要特别奖励葡萄酒运送业。与旧补助税同时征课或稍后征课的一些其他税,如所谓附加税,新补助税,三分之一补助税及三分之二补助税,1692年关税,葡萄酒检验税,都允许在输出时全部退还。但这一切税,除了附加税与1692年关税,都在输入时以现金缴纳;如此巨大金额的利息,所费不赀,所以此种货物的运送贸易没有希望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贸易。所以,所谓葡萄酒关税,只有一部分,在输出时退还,而法国葡萄酒输入每大桶所课二十五镑的税,即1745年、1763年和1778年征课的关税,输出时均不退还。1779年和1781年对于一切货物输入所附加的那两种百分之五的关税,在一切其他货物输出时都允许全部退还,所以,在葡萄酒输出时,亦允许其全部退还。1780年特别课加在葡萄酒上的最后关税,亦允许全部退还。因为保留的关税多而且重,所以,上述恩典也许不能使一大桶葡萄酒输出。这种规定,除了我国北美殖民地以外,对一切依法准许输出的地方都适用。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名为贸易奖励法,使英国有了以欧洲一切产物或制造品供给殖民地的独占权,葡萄酒亦包括在内。但在海岸线是那么长的我国北美殖民地及西印度殖民地,我国统治权是那么微弱,而居民最初被允许以自己的船只,把政府的未列举商品运往欧洲各地,后来被允许运往菲尼斯特雷角以南欧洲各国,上述独占权,不可能大受人尊重,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也许都有方法,从运往的国家,运回一些货物。不过,他们要从出产葡萄酒的地方,输入欧洲的葡萄酒,也许有些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