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奖励金 (1)(1 / 21)
对英国某些产业的产品,常常有人请求输出奖励金,而政府有时也发给输出奖励金。据说,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赖有这种奖励金,才能在外国市场上,以与竞争者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据说,输出量因此增大,而贸易差额亦变得更有利于我国。在外国市场上,我们不能象在国内市场那样,给我们工人以独占权。对外国人,我们不能象对本国人那样,强迫他们购买我国工人生产的货物。于是,想出了第二个最好办法,即付钱给外国人购买。这个以贸易差额富国富民的办法,乃是重商学说所提倡的。
有人认为,奖励金只应该发给那些无奖励金即不能经营的商业部门。但无论什么商业部门,如果商人售货所得价格,可以偿还此货物制造乃至上市所投下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那末即使没有奖励金,亦必能继续经营。这样的商业部门,与其他在无奖励金状态下经营的各商业部门,明显地处在同等地位,所以,这样的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金,正象其他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金一样。只有商人售货价格不足补还其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的商业,或售货价格不足抵偿货物上市实际费用的商业,才需要奖励金。奖励金发给的目的,在于补偿此损失,奖励它继续经营或开创一种被认为开支大于收益的商业,就是说,每经营一次,投下的资本即亏蚀一部分,而一切其他商业如都具有这样的性质,那末全国资本不久就会破灭无存。
应该指出,靠奖励金经营的商业,只是能在两国间长期经营下去而一国老是亏本(即货物售价少于货物上市实际费用)的商业。但是,如果没有奖励金来补还商人货物售价上的损失,他自身的利害关系,不久也会使他改变资本用途,或寻找其他能以货物售价偿还货物上市所用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的行业。象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其他各种办法的结果一样,发给奖励金的结果,只不过迫使一国商业,不向自然方面发展,而向大大不利的方面发展。
有一个聪明而见闻广博的作者,在他的谷物贸易论文集里,很明白地说,自从谷物输出奖励金第一次设置以来,输出谷物的价格,依一般价格计算,超过输入谷物的价格,而依非常高的价格计算,则其超过额,大大超过这期间付出的奖励金的总额。他认为,按照重商主义的正确原理,这是明明白白地证明,这种强制的谷物贸易,有利于国家。因为输出价值是这样超过了输入价值,以致除了补还国家奖励输出所花费的全部特别费用,还大有剩余。他不知道,这种特别费用,换言之,这种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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