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通商条约(1 / 8)
要是某一国家,受条约束缚,只许某一外国某种商品输入,而禁止其他外国这种商品输入,或对其他外国某种商品课税,而对某一外国这种商品免税,那商业上受惠的国家,至少,它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必然会从这种条约取得很大利益。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在这样宽宏对待他们的国家内,享受了一种独占权。这个国家,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又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因为其他各国的货物,不受排斥,就要课更重的税,因此这个国家的市场容纳了比没有条约时更多的他们的货物;更有利,因为受惠国商人,在那里享受了一种独占权,因此往往能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好的价格,售去他们的货物。
这样的条约,虽可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但必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这样就把一种有害于他们自己的独占权给与某一外国,就须常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昂贵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外国商品。这个国家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国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因为在两个物品互相交换时,一个物品的低廉乃是另一个物品昂贵的必然结果,更正确地说,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它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就会因此种条约而减少。但这种减少,不可以说是绝对的损失,却只是本来可得到的利益的减少。它出售货物的价格,虽低于无通商条约时所可售得的价格,但售价总不会不及成本,而且,决不会象一些货他那样,不领受奖励金,就不足以补偿运送货物上市所投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继续。所以,即就池惠国说,经营此种贸易亦是有利,但有利程度不象自由竞争场合那么大。
有些通商条约,根据与此很不相同的原理,却认为有利。有时,商业国给某一外国某种商品以有害本国的独占权,只因为希望在两国间的全部贸易上,本国每年所售,能多于每年所购,以致金银的差额每年都对自己有利。1703年英葡通商条约,就根据这原理而博得非常的赞赏。以下便是这条约的直译文,仅有三条:
第一条——葡萄牙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名义,约定在未受法律禁止以前,以后永远准许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照常输入葡萄牙,但以下条所述为条件。
第二条——即英国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名义,必须以后永远准许葡萄牙产的葡萄酒输入英国,无论何时,亦无论英法二王国是和是战,并无论输入葡萄酒时所用的桶是一百零五加仑桶、五十二点五加仑桶或其他,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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