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通商条约(8 / 8)
或百分之五的金币铸造税,那即使在当时情况下,也许能有效地阻止铸币的输出与熔解。这样,银行每年就不会在要铸为八十五万镑以上金币的金块上损失百分之二点五,换言之,每年不会损失二万一千二百五十镑以上,它所损失的也许还不到这数额的十分之一。
议会把岁入拨作铸币的费用,每年不过一万四千镑。而所费于政府的真实费用,换言之,造币厂职员俸给,在普通场合,我相信,不过此额之半数。想节省这样小的数额,甚或想取得比这大不了多少的另一数额,也许在一些人看来,是大无意义的想法,不值得政府严重的注意。但是,要节省那并非不能节省,而且按往事据今例,又似乎每一年都可以节省的一万八千镑或二万镑,即使对英格兰银行那么大的公司来说,无疑也是一种值得严重注意的事体。
上述议论中,有一些放在第一篇论货币起源及其效用和论商品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的那几章内,也许会适当些。但由于奖励铸造的法律,溯源于重商主义的流俗偏见,所以,我觉得,放在这一章,更为合宜。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是构成一切国家财富的东西,那末,最能与重商主义精神吻合的事情,亦就莫过于奖励货币的生产了。货币生产奖励金,乃是重商主义富国妙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