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论殖民地 (1)(16 / 21)
如果美洲各种谷物、腌制食品和鱼类的全部剩余生产物,都定为列举商品,强迫输入英国市场,那就过分妨害我们本国人民的劳动生产物了。此等重要商品所以不但不曾定为列举商品,而且除了稻米,一切谷物及腌制食品,在一般情况下,都被法律禁止输入英国,那也许并非为了关心美洲的利益,而是为了防止这种过大的妨害。
非列举商品,原来可输往世界一切地方。木材及稻米,曾一度定为列举商品,此后即定为非列举商品,但准许输往的欧洲市场,仍限于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欧洲各国。依照乔治三世第六年第五十二号法令,一切非列举商品,都受同样的限制。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欧洲各国,都不是制造业国。所以我们比铰不担心殖民地船,从它们那里把那些能妨害我们本国制造品的东西带来。
列举商品,有二类。第一类,是美洲特有的产物,或是母国所不能生产的产物,至少亦是母国所不生产的产物。属于这一类的,如蜜糖、咖啡、椰子果、烟草、红胡椒、生姜、鲸须、生丝、棉花、海狸皮和美洲其他各种毛皮、靛青、黄佛提树及其他各种染色树木。第二类,非美洲所特有的产物,母国也能够生产,但其产量不足供应其需要,以致有大部分要仰给于外国。属于这一类的,如一切海军用品,船桅、帆桁、牙樯、松脂、柏油、松香油、生铁、铁条、铜矿、生皮、皮革、锅罐、珍珠灰。第一类商品最大量的输入,亦不能妨碍母国任何生产物的生产与销售。我们的商人,不仅要想限制这种商品,使仅能输到本国市场,并由这种限制,使自己能够在殖民地上廉价购买,在国内以较好的利润售卖,而且要想在殖民地与外国之间,设立一种有利的运送贸易,那必须以英国为中心,就是说,此等商品输入欧洲,必须先输到英国。第二类商品的输入,据说,也须妥为安排,使不妨碍本国同种产物的售卖,而仅妨害外国输入品的售卖。因为,课以适当的税,那种商品总会比前者略为昂贵,但比后者低廉得多。限制此等商品,使仅能输入本国市场,并非要妨碍英国产物,所要妨害的,乃是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英国的那些外国的产物。
禁止殖民地以船桅、帆桁、牙樯、松脂、柏油输到英国以外的任何国家,自然会降低殖民地木材的价格,因而会增加开拓殖民地土地的费用,而这是土地改良的主要障碍。17O3年,瑞典松脂柏油公司规定,除非它的商品由它的船只装运,按它自定价格,并按它认为适当的数量运出,否则禁止其输出,它企图通过这办法来抬高其商品到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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