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论殖民地 (1)(19 / 21)
个独立的外国会承受这种再输出的商品了。所以,除非在输出时退还部分的税,否则重商主义耶么提倡的运送贸易,便会告终了。
但我们的殖民地,并不是独立的外国,而英国又取得了以一切欧洲商品供给其所属殖民地的专营权利,英国正可象他国对付殖民地一样,强制其所属殖民地,承受这种在输入母国时课有重税的商品。但在1763年以前,大部分外货,在输到我国殖民地时和输到任何独立外国时一样要退税。不过,1763年乔治三世第四年第十五号法令,在很大程度上取消了这种宽大待遇,它规定:“欧洲或东印度的农产品、制造品,从本王国输到任何英属美洲殖民地时,称为旧补助税的那一种赋税的任何部分不得退还,但葡萄酒、白洋布、细洋布除外。”在这法律颁布之前,有许多种外国货,在殖民地购买比在母国购买价廉;现在,有些货物仍然如此。
在制定关于殖民地贸易的大部分条例时,都以经营殖民地贸易的商人为主要顾问,那是必须知道的。所以,此等条例,在更大程度上注意这种商人的利益,在较小程度上注意殖民地或母国的利益,那是一点也不足怪的。他们有专营的特权,可以输运欧洲货物供应殖民地,又可以购买殖民地不妨害他们国内贸易的那部分剩余生产物。这种专营的特权,显然是牺牲殖民地的利益,来顾全商人的利益。他们在把欧洲及东印度大部分货物再输到殖民地去的时候,又象再输到独立国家去一样,享有退税。这种退税,即按照重商主义的利益观念,亦是牺牲母国利益,来顾全商人的利益。商人的利益在于,对运送到殖民地去的外国货物,尽可能少纳税,对输入英国的外国货物,尽可能收回所垫付的税。这样他们就能在殖民地售卖等量货物,得到较多利润,或售卖较大数量货物,得到同样多的利润,因而能从这方面或那方面得利。殖民地的利益同样在于,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取得尽可能多的这一切货物。但母国的利益,未必总是这样。退还此等货物输入时所纳税的大部分,会影响母国的收入;由于有了这种退税,外国制造品得以更便易的条件运到殖民地,使得母国制造品在殖民地市场跌价售卖,这就会影响母国的制造业。人们常说,德国亚麻布再输到美洲殖民地的退税,大大推迟了英国亚麻布制造业的进步。
但是,关于殖民地贸易,英国的政策,虽和其他各国一样,受着重商主义精神的支配,但总的说来,不象任何其他国家那么偏狭、那么令人难受。
除了对外贸易,英属殖民地人民,就其他各方面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