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论殖民地 (2)(21 / 21)
增加了的人,是一个特殊阶级,要他们超出其他阶级应纳的比例完税,既是绝不可能,亦是最大的失策,这我要在下一篇来说明。所以,从这特殊阶级,不能取得特殊收入。
殖民地可由其自己的议会课税,也可由英国议会课税。
殖民地的议会,似不可能由母国操纵,使它们能向当地人民征收足够的公共收入,以维持一切时期的本地民政和军政,又按适当比例负担英帝国总政府的经费。甚至是直接受君主监督的英国国会,也是经过了一个很长时期,才被置于这样的管理制度之下,或者说才使它提供足够的税收,以维持本国军民两政。君主只由于曾以军政民政官职大部分及支配此官职的权能大部分,分给国会中个别议员。才取得了对英国国会的这种控制。殖民地议会离君主很远,数目众多,分散各处,而组织又多样,所以,君主即使拥有同样的控制手段,亦难于如此控制,而且‘他并没有这种手段。他绝对不能把英帝国总政府的职位大部分或支配此职位的权能大部分,分给殖民地议会的主要成员,使他们甘冒不韪,向选民课征,以维持那总政府,这样总政府的薪俸,几乎全部都要分配给他们不相
识的人。此外,英国政府又难免不知道各个议会中各个代表的相对地位,征企图作这样的控制时,难免触犯他们,难免犯了错误,这样就会使这种控制办法,对殖民地议会全不适用。
而且,殖民地议会,对于全帝国的国防经费及维持费,不可能是适当的判断者。此等事务,没委托殖民地议会考虑。这不是他们的任务,他们关于此等事务,亦不能经常得到情报。省议会,象教区委员会一样,关于所属地域的事务,能作适当的判断。但关于全帝国的事务,他们却无法作适当的判断。关于本省对全国所持的比例是怎样,或关于本省与他省的相对重要性和富裕程度,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