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论重农主义即政治经济学中把土地生产物(17 / 17)
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
这些义务的适当履行,必须有一定的费用;而这一定的费用,又必须有一定的收入来支付。所以,在下一篇,我将努力说明以下各点。第一,什么是君主或国家的必要费用,其中哪些部分应由对全社会的一般课税来支付,哪些部分应由对社会内特殊部分或特殊成员的课税来支付。第二,应由全社会支付的费用,将用各种什么方法向全社会课税,而这各种方法的主要利弊怎样。第三,近代各国政府几乎都用这种收入的一部分来作抵押以举债,其理由及原因何在,此种债务对社会真实财富即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影响又怎样。所以,下一篇自然而然地分作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