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费用 (1)(19 / 21)
不至惹起诉讼费用显著的增加。不到一个案件判决终了,审判官不得支取这手续费,这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可激励全体法院人员的勤勉。在审判官员数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应分这手续费的份额,以他们各人在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间及日数为标准,这更可激励各个审判官的勤勉。公家的事务,办好才给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酬额,这样才能办好。法国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续费,构成审判官最大部分的报酬。就等级与权限说,土鲁斯高等法院,是法国第二个大法院。该院审判官每年由国会领到的薪俸,在减除一切扣除额后,不过一百五十利弗,约合英币六镑十一先令。这个金额,等于当地七年前一个仆役每年普通的工资。上述手续费的分配,也是以各审判官的勤劳为标准。一个精勤的审判官,可得到足供安乐生活的收入,虽然其数额也有限。至于怠惰的审判官,那就只能得到比薪俸多一些的收入。就种种方面观察,这些法国高等法院,也许不是顶令人满意的法院,但却从未受到人们的非难,好象也从未有人怀疑其腐败。
英国各法院的主要费用,最初似乎也是取给于法院手续费。各法院都尽可能兜揽诉讼事件,那怕本来不是归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乐于受理。例如,单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的高等法院,居然接受民事案件,而以原告声称被告对他所行不义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轻罪为受理的口实。王室特别法院的设立,本来单是为了征收国王收入和强制人民偿清对于国王的债务的。但它后来居然受理关于一切其他契约上的债务的诉讼,以原告陈诉被告不偿还对他的债务,所以他不能偿还对国王的债务这个理由为根据。由于这种种的假托,结果许多案件,究竟归哪个法院审理,全由诉讼当事人选择,而各法院要想为自己方面多多招徐诉讼案件,也在审理上力求迅速公平。英国今日的法院制度,是值得赞赏的,但一探其究竟,恐怕在很大程度上须归因于往昔各法院法官的相互竞争,对一切不正当行为,各个力求在自己法院就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济这个事实。普通法院对于违反契约的行为,原不过责令赔偿损害。平衡法院作为一种债权法院,首先毅然强制履行特殊约定。当破坏契约的性质是不肯偿付货币时,对这损害的惟一赔偿方法,就是责其偿还。这里,偿还就等于履行特殊约定,因此,在这种场合,普通法院所能给予的救济是充分的。但在其他场合,普通法院的救济则有所不够,如果一个积地人,控诉他主非法夺回其租地,那他得到的损害赔偿,决不等于占有土地,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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