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费用 (4)(6 / 20)
序的,比在国教要严肃得多。实在说,这些小教派的道德,往往却未免过于严格,过于不合人情,使人觉得讨厌。
可是,国家对于国内一切小教派道德上的任何不合人情及严肃到可厌程度的缺陷,不须使用暴力,只须依两种极容易而有效的方法就可矫正。
第一种方法,是由国家强制国内有中等乃至中等以上的身分及财产者,几乎全都从事科学及哲学的研究。国家不应当给教师定额薪俸,以养成其怠惰。国家甚至可对较高深较困难的科学,设定一种检定或考试制度,不论何人,他在就某种自由职业以前,或在被提名候选某种名誉的或有酬的职务以前,都须经过这检定或考试。国家如对这一阶级的人,强迫其研究学问,就不需要费神替他们供给适当的师资。因为他们自己马上会找到比国家为他们供给的教师还要好的教师。科学是对于狂妄及迷信之毒的大消毒剂。一国土流社会人士,从这些毒害救出之后,一般下级人民,也就不致大受其害了。
第二种方法,是增进民众的娱乐。俗众的迷信及狂妄,常起于心中的忧郁或悲观情绪。一大部分人民的这种情绪,不难由绘画、诗歌、音乐、舞蹈,乃至一切戏剧表演消除。所以,为着自己利益,在不流于伤风败俗的范围内,专以引人发噱,叫人解闷,而从事这些技艺的人,国家当予以奖励,或者完全听其自由。煽动俗众的狂信者,总是恐惧公众娱乐,厌恶公众娱乐。由娱乐引起的快适与乐意,与最适合他们的目的,最便于他们的煽动的心理,是全然相反的。加之,戏剧表演,常会揭穿他们的奸诡手段,使其成为公众嘲笑的目标,有时甚至使其成为公众憎恶的目标。因此,戏剧一项,比其他任何娱乐,更为他们所嫌忌。
一国法律,如对于国内一切宗教的教师,一视同仁,不分畛域,则这些教师与君主或行政当局,就不必要保持有何等特定的或直接的从属关系,而同时君主或行政当局,也不必要在他们职务的任免上,有所处置。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或行政当局对待他们,亦可如对待其他人民一样,唯一任务,就是维持他们彼此之间的和平,即阻止他们相互的迫害、侵侮或压迫,此外,便无其他关注的必要了。但是,一国如有国教或统治的宗教存在,那情形就完全两样。在那种场合,君主如对于该宗教的大部分教师,没掌握有一种有力的控制手段,他就永无安全的日子。
一切国教,其教士都组织有一个大的法人团体。他们协力共作,以一种计划,一贯精神,追求他们的利益,有如在一个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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