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1)(17 / 21)
房屋,这五十镑,再加上必须支付的房租税十镑,恰恰为他断定每年所能负担的六十镑的数额。为要付房租税,他得放弃房租贵十镑的房屋所能提供的另外便利的一部分。我说他得放弃这另外便利的一部分,因为他很少得放弃其全部。有了房租税,他会以五十磅租得无税时五十磅所格不到的较好的房屋。因为,这种税,既把他这个竞争者排除去,对于年租六十镑的房屋,竞争自必减少,对于年租五十镑的房屋,竞争亦必同样减少,以此类推,除了租金最低无可再减,而且会在一定时间因此增加其竞争的房屋外,对于其他一切房屋,竞争都会同样减少;其结果,一切竞争减少的房屋的租金都必多少下落。可是,因为减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相当长期内,不会影响建筑物租,所以,其全部就必然要落在地皮租上。因此,房租税最后的支付,一部分落在那因为分担此税而不得不放弃其一部分便利的住户头上,另一部分落在那因为分担此税而不得不放弃其一部分收入的地皮所有者头上。至于他们两者间,究以何等比例分担这最后支付,那也许是不容易断定的。大约在不同情况下,这种分配会极不一样;而且,随着这些不同情况,住户及地皮所有者,会因此税而受到极不相同的影响。
地皮租所有者由于此税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是由于上述分担上偶然发生的不平等。但住户由于此税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就除了分担上的原因以外,还有其他原因。房租对于全部生活费的比例,随财产的大小程度而不同。大约,财产最多,此种比例最大;财产逐渐减少,此种比例亦逐渐减低;财产最少,此种比例最小。生活必需品,是贫者费用的大部分。他们常有获得食物的困难,所以他们细微收入的大部分,都是费在食物上。富者则不然。他们主要的收入,大都为生活上的奢侈品及虚饰品而花费掉;而壮丽的居室,又最能陈饰他的奢侈品,显示他的虚荣。因此,房租税的负担,一般是以富者为最重。这种不平等,也许不算怎么背理。富者不但应该按照收入比例为国家提供费用,而且应该多贡献一些,难道可说这是不合理的吗?
房租在若干点上,虽与土地地租相似,但在某一点上,却与土地地租根本不同。土地地租的付给,是因为使用了一种有生产力的东西,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产生地租。至于房租的付给,却因为使用了一种没有生产力的东西。房屋乃至房屋所占的地皮,都不会生产什么。所以,支付房租的人,必须由其他与房屋绝不相关的收入来源中提取所需的款。只要房租税是落在住户身上,它的来源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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