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1)(6 / 21)
或国家所特有的二项大收入泉源,既不宜用以支付也不够支付一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末,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给于这种或那种税收,换言之,人民须拿出自己一部分私的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
第二节 论赋税
本书第一篇说过,个人的私收入,最终总是出于三个不同的源泉,即地租、利润与工资。每种赋税,归根结底,必定是由这三种收入源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无区别地由这三种收入源泉共同支付的。因此,我将竭尽所能,论述以下各点:第一,打算加于地租的税;第二,打算加于利润的税;第三,打算加于工资的税;第四,打算不分彼此地加于这三项收入源泉的税。由于分别考究此四种赋税,本章第二节要分为四项,其中有三项还得细分为若干小目。我们在后面可以看到,许多这些赋税,开始虽是打算加于某项基金或收入源泉,但结果却不是由那项基金或收入源泉中支付,所以非详细讨论不可。
在讨论各特殊赋税之前,须列举关于一股赋税的四种原则,作为前提。这四种原则如下。
一、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用一样。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干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必须注意,任何赋税,如果结果仅由地租、利润、工资三者之一负担,其他二者不受影响,那必然是不平等的。关于这种不平等,我就这样提一次,不拟多讲,以后,我只讨论由于某特种赋税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响的特定私人收入上而引起的那种不平等。
二、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额数,都应当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每个纳税人,就多少不免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税吏会借端加重赋税,或者利用加重赋税的恐吓,勒索赠物或贿赂。赋税如不确定,那怕是不专横不腐化的税吏,也会由此变成专横与腐化;何况他们这类人本来就是不得人心的。据一切国家的经验,我相信,赋税虽再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确定人民应纳的税额,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三、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房租税和地租税,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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