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公债 (1)(5 / 21)
在后一场合,作为抵押的收入,据推想只够支付利息或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政府几时能偿还借入的本金,就偿清它。货币以前一方法借入,通称为预支法;以后一方法借入,则通称为永久付息法或简称为息债法。
英国每年征收的土地税及麦芽税,政府逐年都依据不断插入课税法令中的借款条款加以挪用。这项款额,通常由英格兰银行垫付,收取利息,到税款陆续纳入国库时,逐渐收还。其所索利息率,革命以来,迭有变化,自百分之八乃至百分之三不等。如果某年度收入的税款,不够还清垫支的金额及其利息(此为常事),则此不足余额,取偿于次年度收入的税款。这样,国家收入中尚未用作担保的这唯一主要收入部门,经常每年在未收归国库之前,先已消费了。此与无打算的浪费者同,浪费者对其收入,每迫不及待,而预先出息借支;国家则不断向其代理人及经理人借款,不断为使用自己的货币而支付利息。
在威廉王及大部分安妮女王时代,永久付息的借款方法,不象今日那么习见。那时候,大部分新税,只限于短期(仅四年、五年、六年或七年)征收,各年度国库的支出,大抵是得自预先挪用这些税收的借款。税收往往在限定期内,不够支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于是就得延长收税年限,从而补足这项短额。
1697年,依照威廉三世第八年第二号法令,将这些瞬将满期各税的征收年限,延至1706年8月1日,以弥补它们税额的不足。这就是当时所谓第一次总抵押或基金。归这基金负担的不足额,计达五百十六万零四百五十九镑十四先令九便士半。
1701年,这些税以及其他若干税的征收年限,又因同~目的延长至171O年8月1日,是为第二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所负担的不足额,计达二百零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九镑七先令十一便士半。
1707年,这些税又延长至1712年8月1日,作为一种新公债的基金,是第三次总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额,计达九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镑十一先令九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8年,这些税(除去半额吨税、镑税这两种旧补助税,及由英格兰苏格兰合并协定而撤废的苏格兰亚麻输入税)征收年限又延长至1714年8月1日,作为一种新公债基金,是第四次总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额,计达九十二万五千一百七十六镑九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9年,这些税(除去吨税、镑税这二种旧补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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