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铁血板荡 (3)(2 / 23)
当初李斯将惊蛰大朝之议,以奏章形式正式呈报后,嬴政皇帝的朱批是:“制日:可。”当初,帝国群臣正在愤激之时,谁也没有仔细体察其中况味。胡毋敬则总觉焚书令雷声大雨点小,心下多有疑惑然也未曾深思,今日皇帝对孔府藏书如此淡漠,实则默认了孔府藏书之事实,胡毋敬认真追思,方才恍然明白:皇帝一开始便对焚书采取了松弛势态,“制日”的批示形式,已经蕴含了这种有可能的缓和。
帝国创制时,典章明白规定:命为“制”,令为“诏”。命的本意,是诸侯会盟约定的条文或说辞;令的本意,则是必须执行的法令。由此出发,“制”与“诏”作为皇帝批文的两种形式,其间也有区别:制,相对缓和而有弹性,其实质含义是“可以这样做”;诏,则是明确清楚的命令,其实质含义是“必须这样做”。到嬴政皇帝时期,秦政已经非常成熟,在百余年中所锤炼出的极其丰厚的大政底蕴,对繁剧国事的处置之法,已经达到了炉火纯青之境。天下大事如此之多,君王未必总是以命令方式行事,其间必然有许许多多需要谨慎把握的程度区别。所谓“王言如丝,其出如纶”——君王言论如丝般细小,传之天下则会剧烈扩大——说的便是君王政令的谨慎性。唯其如此,帝国创制之时,特意将皇帝的批示形式分作了两种:“制”为松缓性批示,实施官员有酌情办理之弹性;“诏”为强制性批示,实施官员必须照办。事实上,这是中国古代最高文告形式的独特创新。《史记·秦始皇本纪·正义》云:
“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说的正是这种君王文告的创制。嬴政皇帝对李斯的焚书奏章以“制日”批示——可以这样做,而不是以“诏日”批示——必须这样做。
其间分野,自有一番苦心。
然则,卢生侯生逃亡,进而儒案爆发,嬴政皇帝变了。
变之根由,在于由此而引发的两件事:一则,涉案儒生多有举发,言文通君孔鲋主事学宫期间,与六国老世族多有勾连,多次参与六国世族公子宴会论学,曾邀诸多儒生与宴,席间每每大谈诸侯制;二则,薛郡急报,孔府故里多日异常,似有举族逃乡之象。对于儒生举发,嬴政皇帝虽则不悦,却也没有如何看重,只淡淡一句道:
“其时尚未有惊蛰大朝,此等书生议论,说便说了。”然自薛郡急报之后,嬴政皇帝却显然有些愤怒了——这孔鲋还能当真没有了法度?擅自逃国,对朕一句话没有!
如今又要擅自逃乡,不做大秦臣民了?纵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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