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越狱计划(6 / 7)
一是转所,即随着案件管辖权的改变,而变更关押地点。
陈余案事发于兴阳,由市局办案,移送市律政司起诉,市律政司向中法提起公诉,由兴阳中法开庭审判。
就算将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高法,高法开庭也是在看守所,况且兴阳市是省会城市,省高级法院也在兴阳。
所以,转所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二是带出看守所指认作案现场。
警察局办案时,曾经把圣林带到过陈余被杀的现场,但那时,圣林还没有越狱的打算。
现在,案件侦查阶段已经终结,到了诉讼阶段,法院也已受理,不会再有指认现场的事情。
事实上,圣林失去了这次机会。
三是有病必须外出就医。
看守所就有医生,除非非常严重的疾病,必须到外面就医,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及众多的戒护力量,否则,是出不了看守所的。
圣林本身没有病,就算肖军对他刑讯逼供,受了重伤,也很快就恢复了。
要想有病,就得想办法自伤自残,一来,圣林不愿意自毁身体,二来,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自杀,自伤、自残,有着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一经发现后果自负,不仅外出机会没有,反倒伤了身体,偷鸡不成蚀把米。
最后,就是到法院开庭的机会了。开庭时,接送被告人以及法庭现场的保卫,都由法警负责。
在地方的警察力量中,负责反恐,反劫等突发事件的特警,战斗力较强,保安部队也有一定的战斗力。
其他如刑警、巡警、治安、基层派出所等战斗力都不算强。
对付一般百姓,绰绰有余。但对付圣林这种经历过地狱式训练,又上过战场杀过人,经历过枪林弹雨的铁血军人,那点儿战斗力实在不值一提。
但是,问题也不少。
一是如何去掉戒具的问题。除掉钢制手铐或者是束缚绳,圣林自信没有什么问题。除掉脚镣,就要麻烦得多。
因为脚镣的机关,并非用锁具,不用钥匙,也不是用螺丝拧紧的。
而是穿上铁制粗铆钉,用大锤一锤一锤砸实砸死的。这种方法虽然简单原始,但是却非常实用有效。除非把铆钉锯断或剁断,否则,难以去除脚镣。
不过,这点,圣林自信也有办法解决。
只要双手得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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