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章 力挽天倾(廿七)(5 / 10)
各工种工匠的人数和人名,每三年一造,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尚书省,由尚书户部总而领之。通过县州造籍,户部总领,大唐朝廷对各地工匠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匠籍而外,在工匠的组织方式上,朝廷又按地区进行划分,对工匠实行类似于对府兵的编制管理,即所谓“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团设有团头;团头、火长一般由朝廷指派,对朝廷负责。在工匠的征发和役使上,朝廷根据需要,按籍索匠,直接下帖于团头,团头则督率团内工匠应时而作。
若稽留延误,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即“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而将领主司(谓亲领监当者)则罪加一等,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朝廷“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即是“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亦即征自各地民间,而且工匠“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
丁夫的征发与役使略同于工匠,为方便起见,朝廷以户为单位编制有专门的差科簿。被征发到各类官府手工业机构中的工匠在朝廷官吏的严格管理下,按照有关规章具体劳作。在《大唐六典》明确规定:“凡教诸杂作,计其功之众寡与其难易而均平之,功多而难者,限四年三年成,其次二年,最少四十日,作为等差,而均其劳逸焉。”其注文曰:“凡教诸杂作工业,金银铜铁铸阍滹未盹撸所谓工夫者,限四年成,以外限三年成,平慢(漫)者限二年成,诸杂作有一年半者,有一年者,有九月者,有三月者,有五十日者,有四十日者。”对不同的役作项目的完成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
对工匠的技术培训及役作的宏观管理也有着严格规定:“钿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辂)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槊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帻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技。四季以令丞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
若工匠造作不遵章法,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具体负责监当造作的官吏也难辞其咎。《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律》工作不如法条曰:“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以保证官府手工业制成品的质量。在某些大型工作中,朝廷还实行工头负责制。如武后垂拱四年修建明堂,由薛怀义“充使督作”,凡役工数万之多,施工中“置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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