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重新解释三个中国(14 / 15)
获得批准的房地产商在设计方面必然乐得自行其是。希望房地产商在考虑商品设计的同时,也将商品设计与整体城市规划的和谐与否一起考虑,我以为这样的一种寄托是过于天真的。房地产商在设计方面,通常只为定位的买方市场考虑。有时他们很为自己的设计得意。事实上,孤立地看待他们的某些设计,也许还确有值得自鸣得意的地方,但摆放在城市规划的全局来看,则可能是不和谐的,甚至可能是破坏和谐的。或者,暂时看来与城市整体规划没有冲突,但在以后却会阻碍城市总体规划朝更美好的方面去拓展。是的,正是这种责任,我认为主要当由有权的官员来承担。
比如一位对家园极有责任感的成员,当他拥有出售家园土地的权利的时候,他一定会对买方有要求,甚至限制买方只允许盖成什么样式的房舍,不允许盖成什么样式的房舍。他一定不会表示这样的意思——“现在,我家园中的这片土地面积归你了,你想怎么盖就怎么盖吧,我一概不管了!”而且,究竟出售家园的哪一片土地,他一定是三思而后行的。他一定特别珍惜每一平方米的土地。他一定会每每这么想——这一块土地还要留一留,爷爷每天要在那儿锻练身体;那一块也要留一留,可供小儿女在那儿荡秋千;还有另外一块,更要留一留,家园须有一块绿地啊!……
我们的城市太缺少有如此责任感的、总体的、具有长期考虑的规划者了。即使有,他们的责任感,他们的长期考虑,也往往是一厢情愿。因为事情往往也是这样——批售土地的是一些官员,负责城市规划的是另一些官员。前者是有实权的大官,后者是有虚权的小官。对于一座城市,建设规划局局长又究竟能有多大权力?通常只不过是检查违章建筑和按照指示绘制蓝图而已。
一座城市,它的总体的、将来的、长远的规划究竟构思在什么人心里呢?它二十年后会是怎样的?五十年后会是怎样的?半个世纪后会是怎样的?——我们的城市,其实缺少如此为它鞠躬尽瘁的人,更缺少这样的固定的实权机构。
某些城市的大规划、大城市建设举措,即使造福一方,也往往是现任一、二把手们极具个人拍板色彩的公仆行为。于是往往又引出了负面现象——城市建筑方面劳民伤财、好大喜功的政绩工程。
最后我想说,我们的每一座城市,有必要产生某种固定的,规划水平很高的,由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民众代表组成的规划权力机构。它所拥有的应是至高权力,超越于任何个人权力之上。正如司法部门应超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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