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贷出取息的资财(2 / 6)
货币价值的支配,而受特定部分年产物价值的支配。这特定部分年产物从土地生出或由生产的工人制出后,即被指定作资本用,同时所有者又无意亲自使用,因而借给别人。因为这种资本的出借与偿还,都以货币来往,故被称为金钱上的利害关系。这不仅不同于农业上的利害关系,且不同于工商业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在工商业,资本所有者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资本的。但我们应该知道,即使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方面,货币也不过象一张让与的契约一样,甲把无意亲自使用的资本转让给乙。这样转让的资本量,和作为转让手段的货币的数量相比,不知要大多少倍。同一枚铸币或同一张纸币。可作许多次的购买,亦可连续作许多次的贷借。例如,甲以一千镑借给乙,乙立即用来向丙购一千镑货物。丙因不需货币,就把这一千镑借给丁,丁又立即用来向戊购一千磅货物。戊也因为不需要货币,同样地把这一千镑借给己,己再立即向庚购一千镑货物。所以货币还是原来那几枚铸币或孤几张纸币,但不消几天功夫,贷借就已进行三次,购买亦已进行三次了。每一次,在价值上,都与这货币总额相等。甲、丙、戊是有线出借的人,乙、丁、已是要借钱的人。他们所贷借的,其实只是购买那些货物的能力。贷借的价值与效用,都在于这种购买力。这三个有钱人所贷出的资财,等于这笔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的价值,所以,这三次贷借所借出的资财,实三倍于购买所用的货币的价值。假使债务人所购的货物,应用适当,能在相当期间偿还原借的价值及其利息,这种贷借,就十分可靠。而且,这笔货币,既可用作贷借三倍其价值的手段,或基于同一理由,也可用作货借三十倍其价值的手段,所以,也可连续用作偿还债务的手段。
照这样看,以资本贷人取息,实无异由出借人以一定部分的年产物,让与借用人。但为报答这种让与,借用人须在借用期内,每年从较小部分的年生产物,让与出借人,称作付息;在借期满后,又以相等于原来由出借人让给他的那部分年产物,让与出借人,称作还本。在转让这较小部分和较大部分的场合,货币虽然都作为让与证,但和其所让与的东西,完全不同。
一从土地生出或由生产性劳动者制出,即被指定作补偿资本之用的那一部分年产物,如果增加了,则所谓金钱上的利害关系亦自然随而增加。资本一般增加了,所有者无意亲自使用但望从此得一收入的资本,亦必增加。换言之,资财增加了,贷出生息的资财,亦必逐渐增加。
贷出生息的资财增加了,使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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