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1)(19 / 21)
家费用,对于任何产业,都不会有何等妨害。地皮课税以后,与未税以前比较,社会上地劳动的年产物,即人民大众的真实财富与收入是不会两样的。这样看来,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就恐怕是最宜于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了。
单就这点说,地皮租甚至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适合作为特定税的对象。因为,在许多场合,普通土地地租至少是部分归因于地主的注意和经营。地租税过重,足以成为这注意和经营的妨害。地皮租则不然。地皮租就其超过普通土地地租的数目说,完全是由于君主的善政。这善政,保护全人民的产业,同时,保护若干特殊住民的产业,使这些住民能对其房屋所占地皮,偿付大大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租金,或者说,使这些住民能对地皮所有者提供大大超过足够赔偿地皮被人使用所受的损失的报酬。对于借国家善政而存在的资源,课以特别的税,或使其纳税较多于其他大部分收入资源以支援国家的费用,那是再合理没有的。
欧洲各国,虽然大都对于房租课税,但就我所知,没有一国把地皮租视为另一项税收的对象。税法设计者,对于确定房租中什么部分应归地皮租,什么部分应归建筑物租,也许曾感到几分困难。然而要把它们彼此区分,究竟不是何等了不起的困难。
在英国,有所谓年土地税,照此种税法,房租税的税率,应该是和地租税的税率相同。各不同教区和行政区,征收此税所定的评价,彼此常为一样。那在原来已是极不公平,现今依然如此。就全王国大体说,此税课在房租土的,依然比课在地租上的要轻一些。仅有税率原来很高而房租又稍稍低落的少数地区,据说,每镑三先令或四先令的土地税,与实际房租的比例相等。无人居住的房屋,法律虽规定要纳税,而在大多数地区,却由估税吏的好意免除了。这种免除,有时引起某些特定房屋的税率的小变动,但全地区的税率总是一样。房屋建筑修理,租金有增加,房租税却无增加,这就使特定房屋的税率,发生更大的变动。
在荷兰领土内,所有房屋,不管实际房租多少,也不管有人住着还是空着,一律按其价值,课税百分之二点五。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即所有者不能由此取得收入的房屋,也勒令纳税,尤其是纳那么重的税,未免苛刻。荷兰的市场利息率,普通不过百分之三,对于房屋的整个价值,课百分之二点五的重税,那在大多数场合,就要达到建筑物租三分之一以上,或达到全部租金三分之一以上。不过,据以征税的评价,虽极不平等,但大都在房屋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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