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1)(20 / 21)
以下。当房屋再建、增修或扩大时,就要重新评价,其房租税即以此新评价为准。
英格兰各时代房屋税的设计者,似乎都有这个想法,即相当正确地确定各房屋的实际房租,非常困难。因此,他们规定房屋税时,就根据一些比较明显的事实,即他们认定在大多数场合对房租保有相当比例的事实。
最初,有所谓炉捐,每炉取二先令。为要确定一房屋中究竟有几炉,收税吏有挨室调查的必要。这种讨厌的调查,使这种税成为一般人讨厌的对象。所以,革命后不久,即被视为奴隶制度的标志,而被废除了。
继炉捐而起的,为对于每住屋课以二先令的税。房屋有十四窗,增课四先令,有二十窗乃至二十窗以上,增课八先令。此税后来大有改变。凡有窗二十乃至三十以下的房屋,课十先令,有窗三十乃至三十以上的房屋,课二十先令。窗数大抵能从外面计算,无论如何,总不必侵入各私人的内室。因此,关于这种税的调查,就没有炉捐那样惹人讨厌了。
往后,此税又经废止,而代以窗税。窗税设立后,亦曾有几许变更和增加。到今日(1775年1月)英格兰每屋除课三先令,苏格兰每屋除课一先令以外,窗户另税若干。税率是逐渐上升的,在英格兰,由对不到七窗的房屋所课最低二便士的税,升至对有二十五窗乃至二十五窗以上的房屋所课最高二先令的税。
这各种税惹人反对的地方,在于不得其平。而其中最坏的,就是它们加在贫民身上的,往往比加在富者身上的,反要重些。乡间市镇上十镑租金的房屋,有时比伦敦五百镑租金房屋的窗户还要多。不论前者的住户怎么穷而后者的住户怎么富,但窗税既经规定下来,前者就得负担较多的国家费用。这一年,这类税就直接违反前述四原则的第一原则了。不过,对于其他三原则,倒还不见得怎样乖违。
窗税乃至其他一切房屋税的自然倾向,是减低房租。一个人纳税愈多,明显的,他所能负担的房租就愈少。不过据我所知,英国自窗税施行以来,通计所有市镇乡村的房屋租金,都多少提高了若干。这是因为各地房屋需要增加,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过了窗税使其减低的程度。这事实可以证明,国家繁荣程度已经增大,居民收入已经增多。设无窗税,房租也许是会提得更高的。
第二项利润税即加在资本收入上的赋税
由资本所生的收入或利润,自会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支付利息,属于资本所有者;其二为支付利息以后的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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