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2)(14 / 21)
当各种其他收入被认为依照土地税法是每镑征四先令时,对于每年薪俸在百镑以上的官吏的薪傣,除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海陆军官的薪俸,以及其他少为人羡志的若干官薪外,每镑实征五先令六便士,曾极得人心。英格兰没对劳动工资抽收其他直接税。
第四项原打算无区别地加在各种收入上的税
原打算无区别地加于各种收入上的税,即是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种税,必须不分彼此地从纳税者各种收入中支付,不管那收入是来自土地地租、资本利润或劳动工资。
人头税
人头税,如企图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了。一个人财富的状态,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难堪的调查,至少,每年不新订一次,那就只有全凭推测。因此,在大多数场合,他的税额的评定,必然要依估税员一时的好意恶意为转移,必然会成为完全是任意的、不确定的。
人头税,如不按照每个纳税人的推定的财富比例征收,而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分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同一身分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样。
因此,这类税,如企图使其公平,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如企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任意,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不论税率为重为轻,不确定总是不满的大原因。在轻税,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税,一点的不公平,都是难堪的。
在威廉三世治世的时候,英格兰曾实行过种种人头税。大部分纳税者的税额,都是依其身分而定。身分的等差,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及贵族长子末子等。一切行商坐贾,有财富在三百镑以上,换句话说,商贾中的小康的,同样课税,至于三百镑以上的财富大小不同程度如何,在所不计。在考虑他们税额时,考虑身分过于考虑财富。有些人的人头税,起初是按照他们推定的财富课税,往后,则改按照其身分课税。法律家、辩护士、代诉人,起初是按其收入课人头税每镑三先令,往后,改为按绅士的身分课税。在课税的过程中,曾发觉所课的税,如不过重,相当程度的不公平,倒还没有什么;一不确定,人就不能忍受了。
法国由本世纪初推行的人头税,现尚继续施行。人民中的最高阶级,所课税率不变;最低阶级,则依其推定的财富程度,而年各不同。宫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及其他官吏,军队的士官等,都以第一方法课税。各州的较低阶级人民,则以第二方法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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