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2)(15 / 21)
法国达官显贵,对于对他们有影响的税,如不过重,即使很不公平,一般也肯接受;但州长任意估定税额的作风,他们则丝毫不能忍受。在那个国家,下层阶级人民,对于其长上认为适当而给与他们的待遇,都是忍耐地承受下去的。
英格兰各种人头税,从未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额,即从未收足征收如能做到精密应可收到的金额。反之,法兰西的人头税,却老是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额。英国政府是温和的,当它对各阶级人民课征人头税时,每以税得的金额为满足;不能完纳的人,不愿完纳的人(这种人很多),或者因法律宽大,未强制其完纳的人,虽使国家蒙受损失,亦不要求其补偿。法国政府则是比较严酷的,它对每个课税区,课以一定的金额,这金额,州长必竭尽所能收足。假若某州诉说所税太高,可在次年的估定税额上,按照前年度多纳的比例予以扣减,但本年度估定多少,还是必须缴纳的。州长为要确能收足本税区的税额,有权把这税额估定得比应收足的额大一些;这样,由纳税人破产或无力完纳而受到的损失,就可以从其余的人的格外负担来取偿。这种格外课税的决定,至1756年止,还是一任州长裁决。但在这一年,枢密院把这种权力,握在自己掌中。据见闻广博的法国赋税记录著者观察,各州的人头税,由贵族及享有不纳贡税特权者负担的比例最轻。最大部分,乃课在负担贡税者身上。其办法是依他们所付贡税的多寡,每镑课以一定金额的人头税。
课加在低级人民身上的人头税,就是一种对劳动工资的直接税,征收这种税具有种种不便。
征收人头税,所费有限。如果严格厉行,那会对于国家提供一项极确定的收入。就因为这个缘故,不把低级人民安逸、舒适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不过,普通一大帝国由此取得的,往往不过是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况且,这种税所曾提供过的最大金额,也往往可由其他对人民便利得多的方法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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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税
不论采用那种人头税,想按照人民收入比例征收,都不可能;这种不可能,似乎就引起了消费品税的发明。国家不知道如何直接地并比例地对人民的收入课税,它就努力间接地对他们的费用课税。这费用,被认为在大多数场合,与他们的收入保持有一定比例。对他们的费用课税,就是把税加在那费用所由而支出的消费品上。
消费品或是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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