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四)(13 / 15)
都难免类似的命运。
另外,两税法对北方民户迁徙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众所周知,安史之乱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继魏晋南北朝之后的第二次民户大迁徙时期,以北方民户南迁为主。关于该时期民户迁徙的原因前人做过很多的研究,资不累述。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安史之乱平定后,两税法实行时仍有民户迁徙,而且规模越来越大。
陆贽在德宗元年间《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奏议中指出:“唯以旧额为准,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乡,归附益众。”从陆贽的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安史之乱后的民户迁徙与两税法的实行有着必然的联系。建中元年施行两税法时,朝廷规定“每州各取大历(767—779年)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而且“大历中非法赋敛,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之类者,既并入两税矣”。
这样两税法实行后,各道、各州每年上缴朝廷的赋税,不仅是大历14年中上缴最多的一年的税额,而且将过去临时摊派,向各道、州“宣索”,以及各道、州和百姓的负担加重,对定额重的地区尤为不利。各道、州的定额有轻有重决定于旧额的有轻有重。
问题在于实行两税法时简单地以旧额为征收的定额,没有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平衡。陆贽指出“谋始之际,不立科条”,使臣至各地又“专行其意”,“逮至复节于朝,竟无类会裁处”,“其于踳驳,胡可胜言!”
这就是说,黜陟使在出发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只有黜陟使主观决定,回朝复命时,又没有加以平衡,结果乘桀错杂就不待言了。以轻重不一的旧额为定额,势必造成“旧重之处”民户流向“旧轻之乡”,这是两税法后民户迁徙的根本原因。以旧额为定额,对“旧重之处”的长吏是个极大的压力,迫使他们想出对策。
“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即罚俸),只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这以渭南县最为典型。李渤指出:“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四十余户;阌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一千余户。其他州县,大略相似,其弊所自,起于摊逃,约十家内有一家逃亡,即摊赋税使九家共出。税额长定,有逃即摊。……逃摊之弊,户不仅不休。”将逃户的摊在未逃户头上,使原已重的赋税更为沈重,势必使更多的民户出逃,以致竟然逃走了三分之二以上。可见,“摊逃”是两税法后民户外徙的一个重要原因。摊逃的根源仍在于“以旧额征税”这一做法上。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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